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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安徽蚌埠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蚌埠地区知名律师,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离婚、遗产、子女抚养等离婚类案件。张律师对离婚处理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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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判决标准依据是什么
蚌埠离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2-12-21
最高院出台的相关"意见"规定,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先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协议,协议不成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朱先生对女儿负有履行子女在生活教育等方面提出的正常要求的义务,周女士可与朱先生协商,讲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现实情况。如仍未达成协议,可直接诉请法院解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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