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男方往往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给付女方彩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彩礼给付女方后,女方用该彩礼款购买家电、家具等作为陪嫁;
二、双方协商由女方直接存入银行卡或存折以陪嫁形式带回;
三、双方协商由女方用于购买家电、家具等结婚用品作为陪嫁带回;四、结婚当日女方父母以见面礼的形式给付女方。
那么,彩礼经以上几种方式处理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来看看实务中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一、男方婚前给付女方的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女方使用彩礼购买家电、家具等作为陪嫁,也只是财产形式的转化,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8月15日生育一女李一X,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4月11日,原告之父李二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银行卡账户,存款金额为12万元,系原告以交付李二X名下银行卡的方式给付的彩礼。2012年5月1日,为购置家电该银行卡共计消费9次,累积消费金额为42490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家电、电子产品、首饰、家具问题:订立婚约后给付彩礼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原、被告已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女,故赠与行为自始生效,12万元彩礼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以彩礼款项购买家电等,仅为财产形态的转化,所有权状态不发生变化,亦属被告的个人财产。下述家电,原告均认可系以李二X卡内款项购买,为被告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继续占有该家电已无合法权源,应予返还。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判。
二、男方婚前支付的彩礼款,双方协商结婚时由女方将该款项以陪嫁的形式带回,此时女方的陪嫁并非传统意义上由女方父母直接出资的陪嫁,而是由男方彩礼作为实际出资金额的陪嫁,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彩礼的返还另有约定的情况,各方均应遵从该约定,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该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
基本案情
罗某2与刘某2于2017年离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3408号民事判决查明,罗某2、刘某2举行婚礼前,双方协商由刘某2一方支付罗某2方彩礼60,000元,结婚时由罗某2再将该60,000元以陪嫁的形式带回,刘某2一方是将60,000元彩礼交给罗某2的父母。结婚时,罗某2带回的是母亲唐某名下金额为60,000元的存单。
【裁判主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60,000元,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系双方协商由刘某2一方支付罗某2方彩礼60,000元,结婚时由罗某2再将该60,000元以陪嫁的形式带回,对该项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彩礼的本质系一种赠与性质的给付。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附条件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列举的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定情况。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习俗请求返还彩礼应适用该条款,但在当事人对彩礼的返还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约定给付彩礼后由女方作为陪嫁带回,各方均应遵从该约定。另一方面,双方约定女方将彩礼金额作为陪嫁带回。此时女方的陪嫁亦并非传统意义上由女方父母直接出资的陪嫁,而是由男方彩礼作为实际出资金额的陪嫁,所以并非女方的个人财产。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在双方约定款项由女方作为陪嫁带回时,并未明确约定是带回给男方父母。结合男方在原离婚案件中陈述,该金额带有陪嫁的特征,本院认为,该金额作为陪嫁带回,应是用于男女双方缔结的小家庭,而并非男方父母。
三、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双方协商用该彩礼钱购置结婚用品的,购置的结婚用品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案例三: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段某与武某经段某的叔叔介绍于2012年1月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婚生子女。结婚前武某曾给过段某彩礼钱,双方曾协商用武某所给彩礼钱购置结婚用品。婚后段某用武某给的彩礼钱购买长安铃木汽车一辆(登记在段某名下)、王牌液晶42英寸彩电、海尔冰箱、双人床及衣柜。现长安铃木汽车一辆由段某占有使用,王牌液晶42英寸彩电、海尔冰箱、双人床及衣柜由武某占有使用。
【裁判主旨】
一审认为:第二,武某要求段某返还其彩礼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故不予支持。第三,段某于登记结婚后以彩礼购买长安铃木汽车,王牌液晶42英寸彩电,海尔冰箱,双人床及衣柜,上述财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其中长安铃木汽车登记于段某名下,且段某已将车辆开走,故判归段某为宜;其余财物现位于武某处,故应判归武某为宜;据武某、段某当庭陈述,长安铃木汽车购买价约7万元,其余财物购买价约1万元,上述共同财产均存在不同程度贬值,故在将长安铃木汽车判归段某的同时,酌情判决段某给付武某2.5万元。
二审认为:段某与武某结婚前武某曾给过段某彩礼钱,因双方曾协商用武某所给彩礼钱购置结婚用品,原审据此认定婚后段某用武某给的彩礼钱购买的物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本案实际,亦无不当。
四、男方于婚前给付彩礼,系男方对女方父母的一种感谢方式,即便彩礼汇入女方的账户也不影响彩礼系对女方父母赠与的性质,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而婚礼当日由女方父母将该彩礼以见面礼形式给付女方的,一般视为女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
案例四: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3300元、钻戒。双方举行婚礼当天,女方父母给付女方一本银行存折,户名为女方,内存有103300元,其中83300元来源于原告男方给付的彩礼,其余20000元女方主张是其婚前存款。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彩礼83300元、见面礼103300元以及钻戒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对此提出喜娘只念到金额为103300元从未说该款给谁,且存折户名为被告叶某,在登记结婚前就将该款存入,婚礼当天被告母亲拿出来只是一种形式,因此不论彩礼83300元还是被告母亲给的103300元均是被告个人财产。
【裁判主旨】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对于彩礼83300元,被告提出是原告婚前给付被告的,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则认为是原告以结婚的约定给付的,不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认为,基于婚约关系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依传统是男方对女方父母的一种感谢方式,该彩礼虽汇入被告的账户中,但不影响彩礼系对被告父母赠与的性质,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原告提出的分割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对被告母亲于婚礼当天给付见面礼103300元,被告对此认为被告父母给付的103300元存折是被告的户名,在婚前就已存入该账户,举行婚礼当天被告母亲拿出来只是一种形式,且见面礼中的83300元来源于原告给付的彩礼,其余20000元来源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均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认为,见面礼中资金的来源不影响被告父母对原被告双方赠与合同的成立,因此被告主张见面礼的资金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前原告给付的彩礼,应属其个人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现被告父母给付见面礼103300元在被告处由被告保管,应对其进行分割,由被告支付原告其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父母于婚礼当天给付上诉人的银行存折款项103300元的处理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当天,上诉人父母给付上诉人一本银行存折,户名为上诉人,内存有103300元。现上诉人主张该银行存折户名为上诉人,且该款项中的83300元来源于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其余20000元是上诉人婚前存款,该笔103300元均属于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婚礼当天由上诉人父母"做面子"而将存折交由上诉人。根据民间习俗,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会给付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而彩礼一般是给付女方父母的,一审认定彩礼系对上诉人父母的赠与符合民间婚俗习惯。再者,从民间婚俗习惯来看,男女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父母及亲戚会给予新人一定的财物作为"见面礼",以表达对新人婚姻的祝福,该见面礼系给予男女双方的,可认定为共同财产。故一审认定上诉人父母给付的见面礼103300元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财产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银行存折款项103300元均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共同财产103300元的处理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了31天即开始分居,后被上诉人提起离婚诉讼。因此,结合本案中见面礼103300元款项系上诉人父母出于对其子女的爱护和祝福而给予双方的、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实际情况,从公平原则、保护照顾妇女合法利益的角度考虑,本院认定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20000元。一审判定双方各半所有不符合情理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更正。
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不同地域对彩礼的认定不尽相同,但是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男方婚前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由女方以陪嫁形式带回,离婚时也不符合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形,实务中部分法院倾向认定该彩礼款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女方用该彩礼款购置家具、家电,亦可主张家具、家电属财产形式的转化,性质上仍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女方在用彩礼款购置家电、家具时最好是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并且注意留存相关的支付凭证、发票等。
二、男方婚前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协商约定由女方将该款项以陪嫁形式带回,或者双方协商约定将彩礼款项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的,如果离婚时不符合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形,实务中有法院倾向认定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彩礼的返还另有约定的情况,各方均应遵从该约定,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该彩礼款及用该彩礼款购买的结婚用品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男方需注意留存给付彩礼款、双方关于彩礼款的返还约定、以及该彩礼款的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女方收受彩礼款后如用于家庭共同消费的,建议专款专存、专用。
三、男女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当日,父母给付大额见面礼的,如有意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建议提前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