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规则
权利人申请执行抚养费期间,被抚养人尚未成年,抚养法律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且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抚养费系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正文
本院审查查明,陈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068号民事调解书:一、陈某与王某自愿离婚;二、女陈慧敏(1997年10月1日出生)、子陈振楠(2007年1月14日出生)随王某生活,陈某自2013年3月始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半年支付一次;三、双方共同房产宿迁市洋河新城洋河镇紫金名门5-504室商品房一套归陈某所有,由其自行偿还银行贷款;四、陈某于2013年3月21日前给付王某180000元;五、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负担;六、双方无其他争议;七、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时生效。
2014年3月10日,陈慧敏、陈振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宿城执字第0656号。2014年4月15日,该案执行完毕,结案标的为2000元。2022年2月7日,王雪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陈某支付2013年3月至2020年10月抚养费。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苏1302执1324号。
陈某提出异议称,(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超过时效,该文书已经失效,且在泗阳县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王某的代理人也都知道该情况,不应该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终止(2022)苏1302执1324号案件的执行。
另查明,陈振楠于2020年10月21日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增加抚养费,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苏1323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陈某支付陈振楠抚养费每月800元,自2020年11月起至陈振楠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于2022年2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抚养费系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本案中,王某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期间,陈振楠尚未成年,陈振楠与陈某的抚养法律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且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因此,陈某主张王某在本案中的执行申请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