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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安徽蚌埠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蚌埠地区知名律师,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离婚、遗产、子女抚养等离婚类案件。张律师对离婚处理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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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终止妊娠不足六个月,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蚌埠离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2-12-21
刘某、石某离婚纠纷案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男,汉族,1993年11月16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石某,女,汉族,1993年9月13日生,住平原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7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9年底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32000元及三金和钻戒价值30000元,改口费14000元。××××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0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最终于2021年2月20日回娘家居住生活,后经多次劝说拒绝和好,并拉走嫁妆,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石某提交的德州市德城区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能够充分证实石某于2021年4月12日行晚期流产术,其终止妊娠距今尚不足六个月。故原告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计150元,退还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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