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张冬冬律师,安徽蚌埠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蚌埠地区知名律师,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离婚、遗产、子女抚养等离婚类案件。张律师对离婚处理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经验。
专业领域
当前位置 -> 首页
夫妻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法院通过给双方一定的冷静期缓解矛盾
蚌埠离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2-12-21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终身大事,双方应冷静思考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症结及各自存在的过错,故应给双方一定的冷静期为宜。双方如能珍惜业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共同承担抚育孩子的责任与义务,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双方关系定会改善。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正文
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哈某某与麻某某离婚;2、儿子哈思宇(现年2岁半)由哈某某抚养,抚养费由麻某某一次性支付60000元;3、诉讼费用由麻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哈某某与麻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于2018年2月3日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后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8年11月10日生下儿子哈思宇,现年2岁半,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哈某某及其父母抚养,现跟随哈某某生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初双方关系较好。婚后双方一直在家,虽然偶有矛盾,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直到孩子出生后双方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且麻某某动辄就离家出走。2019年1月、2019年7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麻某某多次离家出走,哈某某在麻某某娘家将其叫领回家。2020年5月25日双方发生矛盾后麻某某再次离家出走,后哈某某在张川找到麻某某,将其送回娘家,意欲暂时缓和双方的情绪。后哈某某通过微信叫麻某某回家,但麻某某拒绝回家并提出要求离婚。至今麻某某一直没有回家,也没有过问孩子的生活情况。双方现分居已满一年,哈某某对其婚姻已经失去信心,彼此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麻某某辩称:麻某某与哈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与哈某某离婚。麻某某与哈某某婚前虽系他人介绍相识,但双方都比较满意,不久便举办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较好,不久麻某某已有身孕,二人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直到孩子出生后,在麻某某坐月子期间,哈某某因琐事打骂麻某某,导致夫妻间有了隔阂,加之麻某某身体比较虚弱,导致其抑郁。因哈某某对其父母比较顺从,不会处理婆媳矛盾,导致二人多次发生矛盾。后因麻某某在外打工期间,哈某某随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麻某某每时每刻都在思念自己的孩子。麻某某在外打工期间,也曾通过哈某某的二姐给孩子生活费,但哈某某拒收。对于孩子,更需要一个完整而温暖的家庭,其才能更好地健康成长。总之,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处理家庭矛盾不妥造成的。麻某某与哈某某之间并没有大的或者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有和好可能,故麻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哈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第二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哈某某与麻某某在张家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第三组:孩子哈思宇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张,证明孩子哈思宇的基本情况。对上述证据,经麻某某质证后表示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麻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经哈某某质证后表示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哈某某与麻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于2018年2月3日举办了婚礼,于2018年10月16日在张家川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婚后麻某某于2018年11月10日生下儿子哈思宇,孩子现随哈某某及其父母一起生活。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20年5月25日双方发生矛盾后麻某某离家出走,后哈某某将麻某某送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哈某某于2021年5月18日诉至张家川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哈某某与麻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感情较好,生育了一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庭审中,哈某某要求与麻某某离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麻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有和好可能,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终身大事,双方应冷静思考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症结及各自存在的过错,故应给双方一定的冷静期为宜。双方如能珍惜业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共同承担抚育孩子的责任与义务,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双方关系定会改善。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哈某某要求与麻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哈某某与麻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哈某某负担。
麻某某辩称:麻某某与哈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与哈某某离婚。麻某某与哈某某婚前虽系他人介绍相识,但双方都比较满意,不久便举办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较好,不久麻某某已有身孕,二人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直到孩子出生后,在麻某某坐月子期间,哈某某因琐事打骂麻某某,导致夫妻间有了隔阂,加之麻某某身体比较虚弱,导致其抑郁。因哈某某对其父母比较顺从,不会处理婆媳矛盾,导致二人多次发生矛盾。后因麻某某在外打工期间,哈某某随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麻某某每时每刻都在思念自己的孩子。麻某某在外打工期间,也曾通过哈某某的二姐给孩子生活费,但哈某某拒收。对于孩子,更需要一个完整而温暖的家庭,其才能更好地健康成长。总之,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处理家庭矛盾不妥造成的。麻某某与哈某某之间并没有大的或者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有和好可能,故麻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哈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第二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哈某某与麻某某在张家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第三组:孩子哈思宇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张,证明孩子哈思宇的基本情况。对上述证据,经麻某某质证后表示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麻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经哈某某质证后表示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哈某某与麻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于2018年2月3日举办了婚礼,于2018年10月16日在张家川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婚后麻某某于2018年11月10日生下儿子哈思宇,孩子现随哈某某及其父母一起生活。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20年5月25日双方发生矛盾后麻某某离家出走,后哈某某将麻某某送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哈某某于2021年5月18日诉至张家川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哈某某与麻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感情较好,生育了一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庭审中,哈某某要求与麻某某离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麻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有和好可能,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终身大事,双方应冷静思考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症结及各自存在的过错,故应给双方一定的冷静期为宜。双方如能珍惜业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共同承担抚育孩子的责任与义务,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双方关系定会改善。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哈某某要求与麻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哈某某与麻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哈某某负担。
免费咨询热线: 151-5522-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