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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安徽蚌埠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蚌埠地区知名律师,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离婚、遗产、子女抚养等离婚类案件。张律师对离婚处理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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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蚌埠离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2-12-21
裁判规则
女方正在怀孕期间,男方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正文
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古蔺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21年4月8日,本院收到李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子怡、李子琳、李子微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李子怡、李子琳、李子微能独立生活时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冬经邻居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建立恋爱关,2014年8月11日在古蔺县永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月4日生育长女李子怡,2016年12月21日生育李子琳、李子微。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虽曾为了孩子勉强度日,但被告性格偏激,与家人和孩子也难以相处。近年被告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原告对这种没有幸福可言的婚姻苦不堪言,完全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再继续生活下去也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洪妹现正处于怀孕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原告李某某在洪妹怀孕期间,不得提出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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