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双方为异性 ,即同居只产生在男女之间。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的情况。如朋友(同性)之间的合租房屋一起居住。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点是与婚姻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也就只差这一登记要件了。也正因为少了这一登记要件,才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与同居关系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
第三,男女居住是"有性居住"。这里的有性居住是指男女在居住期间有性生活内容,即有的学者说的"同吃同睡",这就区别那些虽然是异性的、也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人合租或一方借住于另一方家里但他们之间并无性生活的那些情况。
第四,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和自愿性的特点。
同居必须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且同居的对象应该稳定,双方是出于自愿,对外并不隐瞒。所以,那种"一夜情"、"嫖宿"就不是同居关系。我国对同居的立法几乎是没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有这样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这里面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律对同居关系的界定是"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同居关系处理原则: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要依法受理。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4、对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