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姚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6824号
原告姚xx。
被告王xx。
原告姚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夫妻关系处于冷漠状态。2006年起被告长期不回家,对家庭不顾不问。2010年5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不回家。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xx与被告王xx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11月登记结婚。1988年9月生育一子王xx。婚后由于双方性格脾气的差异及沟通不畅,夫妻感情不睦。后被告离家生活。2010年5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2011年1月6日被告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5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2011)浦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准予原告姚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姚xx与被告王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向红
书 记 员 杨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