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樊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0492号
原告樊xx。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
法定代理人王xx(系被告刘xx之母)。
原告樊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刘xx的法定代理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生育一女樊xx。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精神异常,故陪同被告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医,后又陆续治疗,未见好转。原告认为原告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女儿和年迈的父亲,身心疲惫,又无法与被告沟通,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xx辩称,被告生育女儿后患产后抑郁,一直在治疗中。目前住院治疗。如果原告能积极配合陪同被告治疗,被告的病情有望康复,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樊xx与被告刘xx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生育一女樊xx。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自被告生育女儿后精神异常,原告及被告家人陪同就医,药物治疗虽能控制病情,但被告的病情时有复发。后被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1年3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2011年4月20日被告至江苏省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在治疗中。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居住证明、医药费收据、病史资料、诊断意见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精神异常,原告能陪同被告就医治疗。目前被告的病情尚未稳定,原告作为配偶更应承担起照顾被告的义务。原告不考虑被告的状况,一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樊xx要求与被告刘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