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慈连与陈耀锁离婚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慈连,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耀锁,男。
上诉人陈慈连与上诉人陈耀锁离婚纠纷一案,陈慈连于2010年6月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与陈耀锁离婚;2、婚生女陈灵慧、陈灵艺由其抚养,陈耀锁支付每人每月抚养费3000元(一直支付到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50万元归其所有;4、由陈耀锁承担诉讼费用。2010年6月17日陈耀锁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由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959号民事裁定:陈耀锁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处理。陈慈连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郑立民终字第510号民事裁定: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959号民事裁定;2、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慈连、陈耀锁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