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桂琴诉被告孙灿喜离婚纠纷
原告汪桂琴,女,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太康县王集乡任庄行政村前夏洼自然村16号,村民。娘家住太康县王集乡城寺头村。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灿喜,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太康县王集乡任庄行政村前夏洼自然村16号,村民。
原告汪桂琴诉被告孙灿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1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特别是今年9月份,原告帮助被告在厦门卖东西,被告在半月内毒打原告两次,并且将原告赶出去,不让原告和他住在一起,扬言只要原告不与他离婚,就会一见到原告就打,一直打到离婚为止。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所生两个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1991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10月15日生长女孙海珍,1996年2月8日生长子孙瑞奇,2000年7月7日生次子孙瑞阳,婚后感情一般。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在庭审中并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汪桂琴与被告孙灿喜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