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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安徽蚌埠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蚌埠地区知名律师,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离婚、遗产、子女抚养等离婚类案件。张律师对离婚处理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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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美与被告陈永洪离婚纠纷
蚌埠离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2-12-21
原告王兴美,女。
被告陈永洪,男。
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兴美与被告陈永洪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兴美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自2008年起被告沉迷赌博,导致家庭经济拮据,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4月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一女子,并带到家中发生不当关系。同时原告未能生育小孩,夫妻之间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现已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诉请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王兴美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关系。
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
3、照片4份。证明原告受到被告殴打的事实。
4、十堰市太和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北京新兴医院出院记录、住院治疗结算清单。证明原告治疗不育不孕症及治疗开支费用情况。
5、房产抵押登记表1份、车辆买卖协议。证明原、被告结婚后投资5万元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及购买五菱之光车辆一部,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6、申请证人刘XX(系原告之母)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原告不能生育后夫妻关系变差一些。被告购买房屋后,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装修,后来被告又借款2万元用于买车。
被告未提供证据。
上列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证言,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4月14日在白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陈永洪于2005年农历11月购买白河县城关镇清风路原副食公司综合楼住房一套,二人共同装修后居住,2009年7年28日又共同购买陕G86563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用于从事出租。原告现在白河县城关七匹狼服装店打工。原、被告结婚后因未能生育,于2007年8月10日、2008年7月7日至7月13日在十堰市太和医院诊断检查治疗和在北京新兴医院住院治疗,现尚未治愈。2010年7月的一天被告在家上网时遭原告阻止,二人发生争吵,原告砸坏电脑和窗户玻璃,被告于是动手打了原告。2010年10月29日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辱骂被告父母并抢夺被告行驶证,被告于是又打原告耳光,致原告嘴部红肿,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夫妻的感情。夫妻二人各自以跑出租和到商场打工来维持家庭生活,有共同努力建设幸福家庭的美好愿望。虽然双方性格有差异,各自亦有不足之处,在二人发生矛盾时,应予化解和理解,及时沟通和谅解,而不是动手打架和损坏家中财物,那只能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和恶化。即使对方有过错,也应给对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珍惜夫妻之间感情。庭审中,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请求原告原谅,同时原告母亲在庭审中亦希望双方和好。通过庭审查明,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夫妻关系并未破裂,婚后虽未生育,但被告仍支持原告继续治疗,愿意与其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共同生活。同时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兴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兴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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