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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安徽蚌埠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蚌埠地区知名律师,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离婚、遗产、子女抚养等离婚类案件。张律师对离婚处理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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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霞诉被告孔小军离婚纠纷
蚌埠离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2-12-21
原告郑霞,女,1974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江江,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小军,男,1972年5月6日出生。
原告郑霞与被告孔小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10月11日,由审判员郑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霞、被告孔小军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1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霞、被告孔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均系再婚。2008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登记结婚。其带一女儿郑佳媛(2000年6月6日出生),被告带一儿子孔祥宇(农历1999年4月3日出生),双方共同生活。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现其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其婚前个人财产有:"格力"牌壁挂空调一台、冰柜一台、七组合调机柜一套、书柜一个、美容床六张、以上均在被告处。另外彩票店及美容院均系其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布艺沙发一套(3200元)、"海信"牌32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3600元)以上均在被告处。双方有共同债务:欠其二姨1万元。双方无共同债权。现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8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8月1日双方举行仪式。原告带一女儿郑佳媛(2000年6月6日出生),被告带一儿子孔祥宇(农历1999年4月3日出生),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格力"牌壁挂空调一台、冰柜一台、七组合调机柜一套、书柜一个、美容床六张、以上均在被告处。彩票店及美容院均系原告婚前个人所有财产,现由原告经营。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水箱烧火一个、木梯子一个、檩条八根(价值640元,用在原告家房子上),其余均在原告处。夫妻共同财产有:布艺沙发一套(3200元)、"海信"牌32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以上均在被告处,3600元)、"美的"牌壁挂空调一台(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2000元)、李八庄租赁房屋一处(租期尚余二年,每年租金4100元)。双方无共同债权。 被告称双方共同财产另有:电动三轮车一辆(在原告父亲处,3000元)、经营彩票店及美容院收入6万元(在原告处),双方无共同债务。原告称电动三轮车系其个人出资给其父亲购买的,双方无收入6万元。另外双方有共同债务:欠其二姨1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形成牢固的婚姻基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归原、被告各自所有。考虑到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八根檩条已用在原告家房子上,不宜拆除,被告表示其檩条价值640元,原告表示不清楚价值多少钱,本院确定原告支付被告640元,八根檩条归原告所有。双方有争执的夫妻共同财产电动三轮车一辆,原告表示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已赠予其父亲,被告对此情况也知情,赠予合同系实践合同,一经交付即发生法律效力,故该电动三轮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双方有经营彩票店及美容院收入6万元在原告处,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双方有共同债务:欠其二姨1万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双方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均分。考虑到有利于双方生活的原则,本院确定:布艺沙发一套、"海信"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以上均在被告处),归被告所有;"美的"牌壁挂空调一台(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李八庄租赁房屋一处(租期尚余二年,每年租金4100元),归原告所有。因归原告所有的物品价值高于归被告所有的物品,故原告应给付被告1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霞、被告孔小军离婚。
二、原告郑霞婚前个人财产:"格力"牌壁挂空调一台、冰柜一台、七组合调机柜一套、书柜一个、美容床六张、以上均在被告孔小军处,归原告郑霞所有。被告孔小军婚前个人财产:水箱烧火一个、木梯子一个,均在原告郑霞处,归被告孔小军所有。八根檩条归原告郑霞所有,原告郑霞支付被告孔小军檩条款640元。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布艺沙发一套、"海信"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以上均在被告处),归被告孔小军所有;"美的"牌壁挂空调一台(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李八庄租赁房屋一处(租期尚余二年,每年租金4100元),归原告郑霞所有。原告郑霞给付被告孔小军1700元。
四、以上第二、三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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